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12、12-2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4 條
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本公
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函
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
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