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本公 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函 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 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