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發行人如係委託其他機構從事避險操作,該風險管理機構之財務報告淨值 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信用評級須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 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