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12、12-2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外國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後,每年應於接獲 信用評等公司評定信用評級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書面申報。期間內信評評級有變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