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四、發行人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之認可,應審查最近二年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依規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分支機構,應檢送其總公司(行)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 構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