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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2 條
第一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同種類新股申報上市,承辦人員應確
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告其上市。
第一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不同種類股票申請上市者,承辦人員
檢查上市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審表,查
核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四項與
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或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八
條第二、三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七準用第五十三條之四之適用
,於簽准後簽訂上市契約,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公開銷售事宜,並將上市契
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公司發行之特別股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
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或第三十八條所訂發行總額、公開銷售規定及股權
分散標準後,公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