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stablish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Inspection Mechanism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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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
  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年度查核)
(1) 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
(2) 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
      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
      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
      措施之有效性。
(4) 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RTO )、資料復
      原點目標(RPO ),並依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比率
      分級,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