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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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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