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一、二項之分割,分割受讓公司係既存 公司,而其所受讓單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其擬制性財務 報表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該被分割公司營業收入 或可辨認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該分割受讓既存公司於向本公司申請上市 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前項既存公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與其所受讓之上市公司一個或一個以上 獨立營運部門,合併編製之。 分割受讓公司之設立年限及申請上市之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