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十八條之三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
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海外外籍員工,其
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為海外外籍員工處理讓受、認購或
配發之有價證券,向本公司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登記作
業,除比照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規定檢具所需登記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
各款文件,且留存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處備查:
一、該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切
結確實取得海外外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該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
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該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
一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或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二百六十七條發行新
股之議事錄影本。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國內代理
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前項
各款文件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下列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
交易:
一、該等員工因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
二、該等員工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之其
他上市(櫃)、第一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
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
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依註冊地國法
令取得之有價證券者,向本公司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登
記作業,除比照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規定檢具所需登記文件外,並應檢具
下列各款文件,且留存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處備查:
一、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外籍員工授權
之切結書正本。
二、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
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發行人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
理開戶時,除前條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前項各款文件辦理開戶,該帳戶
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依註冊地國法令並經我國同意或核准取得之有價證券
,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之其他上市(
櫃)、第一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或讓
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本條登記作業準用前條第三、四、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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