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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79-2 條
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以其委託人為合格投資人及公司依法買
回其股份者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投資人,係指委託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一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之法人。
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三、依洽商銷售方式取得創新板初次上市有價證券之法人。
四、具有兩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之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