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以其委託人為合格投資人及公司依法買 回其股份者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投資人,係指委託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訂之專業機構投資 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 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三、具有兩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自然 人: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