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6 條
書面審議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二)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
      項第八、九、十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
      定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之情事,應於審查報告作成經綜合考量得予同
      意上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三)依(一)規定撰擬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暨申請上市公司之會計
      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及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應於審議
      委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
      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
      委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經理部門,由經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
      妥為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
(四)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料、
      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估項目工
      作底稿及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等資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
      ,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