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審議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二)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
、九、十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以外相關規定之情事,應於審查報告作成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
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三)依(一)規定撰擬
(四)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料、
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承銷商評估項目工
作底稿及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等資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
,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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