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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會議之舉行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外,並由經理部門相關
      審查人員列席。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本公司得請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代表、
      簽證會計師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先行提出報告,並得邀請上開人
      員列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必要時,得簽報總經理核可後,邀請
      有關專家以書面或列席諮詢。
(三)有關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