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8 條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
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有出席之審議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者,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
      一項第八、九、十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
      條、第十九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
      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
      之具體理由。
(三)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者,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
      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具有同準則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
      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除應有出席
      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審議會並應敘明綜合考量
      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四)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充有
      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
      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經董事會退回重新審議之案件,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