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8 條
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或申請改列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
經決議退件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
證券承銷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經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
,暨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市。但申請公司係因有本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八款不宜上市情事而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於撤回或退件之
緣由已改善或消滅後,即可重行申請上市或改列,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所稱之財務報告,於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
當年度第二季提報董事會及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於下半年度經自行
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及
審計委員會承認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