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經紀商部分:
一、營業處所範圍如下:
(一)專供辦理受託買賣證券之營業櫃檯(含櫃檯買賣使用之營業櫃檯)
。
(二)多功能服務櫃檯。
(三)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之交易室。
(四)其他辦公處所或場地。
前項營業處所應有明顯標示。
二、營業處所應有適當完整之公開資訊或設備供投資人參考或自行查詢。
三、營業櫃檯與交易室以外之場地及設備,不得有受託買賣證券之行為。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設置或變動申請作業程序:
(一)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經本公司派員實地勘察合格(指裝潢佈置
完成,立即能供營業使用),並辦妥變更登記,涉及許可證照之換
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二)擴增或縮減營業處所,營業櫃檯、多功能服務櫃檯、其他辦公處所
或場地、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之交易室應於使用前檢附平面圖及照
片申報本公司。
(三)其他辦公處所
1.顧問業務辦公處所應於使用前檢附平面圖及照片(首次設置者另
須檢附主管機關許可兼營顧問業務之許可函影本或顧問業務許可
證照影本)報本公司核備,並辦妥變更登記。
2.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辦公處所應於使用前報本
公司核備,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使用,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
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3.其餘辦公處所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申報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證券經紀商及分支機構於原營業處所內變更場地之配置或用途應函
報本公司,除不須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外,餘與前項相同
。
五、證券商專門受理非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室,應建立門禁管制
。
六、證券商兼營其他證券相關業務者,其場地及設備標準應依照其他證券
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證券經紀商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競價設備故障或交易傳輸系統無法正
常運作,需使用本公司市場雲端備用競價設備者,或涉及建物安全或
需改善事宜者,其處所可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一)借用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二)借用他家證券商之營業處所。
(三)借用銀行之營業處所;但該銀行必須先出具書面同意書,同意本公
司至出借之營業處所查詢實際借用狀況,並同意出具當日借用證明
。
八、經營跨境交易業務為主,僅接受證券商或外國交易所設立之特殊目的
證券商申報買賣,不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之證券商,除第一點(四)
及第四點(一)規定外,不適用其餘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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