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專案檢查與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argeted Examination and Handling of Defaults on Settlement Oblig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證券商不能履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得依前條第二項所定順位通知並督導
受委任之證券商代辦交割事務,亦得視實際狀況指定他家證券商代辦交割
事務。
證券商發生重大突發事故,致有不能履行交割義務之虞時,準用前項之規
定,並依相關規定動用交割結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