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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
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