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 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