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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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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主管人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
        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條件;業務人員應符合人員管理規則第
        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二)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
        定並報經本會核定之其他資格條件及訓練規定。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
      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以下簡稱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除第三條至第九條與第十二條
      以外之規定。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內部稽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業務之內部稽核,應符合第一項之資格
        條件。
  (二)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之內部稽核,應符合第一項及信託
        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資格條件。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其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
      之各級主管,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
      班,並取得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