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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16 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
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
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
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