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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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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流動量提供者應開立受益憑證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
    七),為提供流動量之買賣申報。
    流動量提供者為提供流動量之避險需求,得開立受益憑證避險專戶(
    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八)為借券賣出申報,其數量不受每
    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額度之限制。
    受益憑證避險專戶申報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以自受益憑證專戶(自
    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撥入者為限,其餘額僅得撥回受益
    憑證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