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伍、流動量提供者應開立受益憑證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 七),為提供流動量之買賣申報。 流動量提供者為提供流動量之避險需求,得開立受益憑證避險專戶( 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八)為借券賣出申報,其數量不受每 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額度之限制。 受益憑證避險專戶申報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以自受益憑證專戶(自 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撥入者為限,其餘額僅得撥回受益 憑證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