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柒、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提供市場流動契約生效前 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符合本作業要點參之資格證明文件及適任 性檢查表函報本公司同意,有終止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者,應於契約 終止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函知本公司。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總 代理人向本公司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