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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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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流動量提供者之優惠
一、流動量提供者就該受益憑證鉅額買賣、普通交易、盤後定價及零股交
    易,同日現股買賣同一交割期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割。前揭相抵後,
    仍有賣出餘額者,得於當日由本公司借券系統或依規向證券商借入該
    受益憑證,另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
    請借券辦理交割。
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者,得免除對其
    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
三、本公司對達特定績效之流動量提供者予經手費折讓優惠,相關條件與
    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四、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如超過該
    受益憑證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則取消該流動量提供者當月經
    手費減免之優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