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注意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Sublease of Business Premises Leased and Rented by Idle Assets of a Securities Firm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2
二、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
(一)證券商將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時,應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
      該租賃契約內容需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再分租之條款,並
      應經法院公證。
(二)分租之租賃契約所載之租金應為對價(以同一地區之合理價格為之
      ),次承租人如為關係人並應於財務報告中充分揭露。
(三)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後實際供證券商營業用之場地設備,應符合
      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