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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Lo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4 條
本服務之申請者應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契約,並
於本公司「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申請主機共置及其加值服務,且提供
下列資料,經本公司核予進駐通知後,始得進駐設備:
一、設備清單。
二、系統與網路連線架構示意圖。
三、防火牆管理規範。
申請使用者於本公司指定進駐日後六十日內未進駐設備者,除有正當理由
申請保留者外,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註銷其申請。
申請保留之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超過者由本公司註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