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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7 條
證券商已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向本公司申請增額發行上市者,承辦人員受理
申請案後,應檢核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
報書」、「指數投資證券增額發行上市申請書」及各項書件是否齊全,並
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程序、審查要點及辦理期限等事項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如發現檢送書件
    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
    予轉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其申請案,副陳主管機關。
二、書面審查要點:
(一)審核該指數投資證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檢核「增額發行上市之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七)。
(四)如以追蹤外國標的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是否已將申報書件副知中
      央銀行。
三、辦理期限:承辦人員應自受理增額發行上市申請案後,應於五個營業
    日內填具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審查表」及「
    增額發行上市案件檢查表」(附表八)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上
    市條件,核發上市同意函並加具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但有特殊情
    形,得簽報核准延長審查期間。
前項上市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報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獲主管機關同意
,且其發行後仍符合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為條件,
本公司同意其所申報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