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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claration of Acquisition of Shar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3-1, Paragraph 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12 條,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施
行。
第 2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
之五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以下簡稱取得人)均應依本辦法之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但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