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claration of Acquisition of Shar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3-1, Paragraph 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以下簡稱基 準日),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應 於該基準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 七款及第八款應行申報事項,並於該基準日起八日內,將該應行申報事項 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傳輸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申報及公告。 本辦法所稱基準日係指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