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claration of Acquisition of Shar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3-1, Paragraph 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第 9 條
取得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時,除應同時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外,被
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前項副本通知事項,於完成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
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