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xpert Opinion Issuance Guidelin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第 28 條
專家如採用其他專家報告或委任人自行評價報告以作為出具意見書之基礎
時,本文應就所適用情況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列示項目逐項評估說
明,並敘明對其他專家報告或委任人自行評價報告所作之檢視、查詢、計
算或其他必要分析等程序,專家如另行執行其他程序亦併同說明,並對是
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資訊表示意見。
專家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或第十四條出具意
見書之基礎時,除依前項辦理外,尚應說明:
一、不動產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與預計交易金額之差異比率。
二、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估價結
    果與交易金額之差異原因。
三、預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該估價結果間之差異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