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解釋函令,自 103 年 6 月 3 日起 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證管二字第 ○○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八三九七號函 、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二)字第○○六二六號函、八十二年八 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六八○號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證 (二)字第一○三七九七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 二○一二一六五三號函,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五 七四七號函有關次順位金融債不宜充當證券商營業保證金部分,自即日停 止適用。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65 年 1 月 14 日 證管二字第 0042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77 年 5 月 28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8397 號函,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3 月 23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0626 號函,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8 月 4 日 台財證(二)字第 32680 號函,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 台財證(二)字第 103797 號函,停止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6 月 24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20121653 號函,停止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4 月 29 日 台財證(一)字第 25747 號函,有關次順位金融債不宜充當證券商營 業保證金部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