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1503814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1 條 (101.07.25)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101.11.23)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1 條 (102.12.31)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1 條 (108.03.07)
  •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1 條 (109.01.15)
  •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1 條 (109.01.15)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110.03.29)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7、9、10、14、17、18、22 條 (112.12.04)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 條 (112.12.29)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 1 條 (112.12.29)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 條 (113.01.11)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 1 條 (113.01.30)
  •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 條 (113.02.19)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 條 (113.04.22)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36、43-6 條 (113.08.07)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114.05.05)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1 條 (114.07.24)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 條 (114.12.19)
  • 公司法 第 28 條 (114.12.26)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1 條 (115.01.22)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115.03.26)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303808101 號
  • 要  旨:
    令定公開發行公司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時,應公告或申報之事
    項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
    觀測站(網址:https://sii.twse.com.tw )進行申報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公開收購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
    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
    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
    (五)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六)企業併購:「企業併購法」第七條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
    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
    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二)財務預測。
    三、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之事項,得向公
    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
    告。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
    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三○三八○八一○一號令,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
    廢止。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73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303808101  號令,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