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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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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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
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
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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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發起人已
認之股數及公開招募之股數。
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 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
之宣傳。
(二)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籌備處之代表
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 本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投資人在投資前,請審慎判斷。
四、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設立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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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
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二、證券承銷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出具審查意見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保險
公司尚應揭露精算人員姓名、地址及電話。
六、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七、公司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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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簽章。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
及其負責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保險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精算人員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
分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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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籌設概況:包括籌設經過、組織結構及股權分散情形。
二、營運概況:包括業務範圍、固定資產、股款動支情形及重要契約。
三、營業計畫:包括產業概況及市場分析、營業目標、營業計畫書主要內
容及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
四、財務概況:包括會計師查核情形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五、財務預測及分析:包括財務預測及財務預測分析。
六、特別記載事項。
七、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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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
次及摘要 (附表一) 。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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