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暫停及恢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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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 上市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
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時
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前申請: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
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
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
,不在此限。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
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
,不在此限。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否准上市公司暫停交易之申請:
一、未有第一項規定情事而申請暫停交易者。
二、經上市公司公開訊息而無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三、本公司認為上市公司申請暫停交易為無理由或不宜暫停交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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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條 | 本公司得依下列規定,公告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一、本公司審酌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暫停交易為有理
由者。
二、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且上市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暫停
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
三、上市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有繼
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每次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為限,必要時得持續執
行之。
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其暫停事由有重大變化時,
應即時向本公司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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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條 | 上市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ㄧ,致其有價證券經本
公司暫停交易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其他
各款規定情事,應即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公司申請恢
復交易,本公司得公告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上市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辦理申請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者,本公
司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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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條 | 上市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作
業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
,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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