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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七 章 違規處理
第 30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貳萬元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者。
申請使用者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於六個月內累計達六次者,得併課違
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相關資訊
第 31 條
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費用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本公司得課以該金額百分
之一的過怠金,並通知其限期繳交。
申請使用者漏報短報費用或權利金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公司並得課以
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者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並準用第二項規定。
第 32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
    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
    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四、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
相關資訊
第 33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壹拾萬元違約金。
一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者。
二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相關資訊
第 34 條
申請使用者違反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二十條規定或第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
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台幣貳拾萬元違約金。
相關資訊
第 35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契約。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且情節嚴重者。
四、費用、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
    者。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
    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相關資訊
第 36 條
申請使用者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
,拒絕或規避本公司派員訪查,經本公司複查、限期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
、業務相關帳冊或憑證資料,仍不予配合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全部交
易資訊三至七個營業日。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暫停其使用全部交易資訊達七個營業日,
仍不予配合本公司訪查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契約。
相關資訊
第 37 條
資訊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司交易資訊之管
理有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使用者停止傳輸資訊予該用戶或補正
改善。
經停止傳輸之資訊用戶於一年內,均不得申請傳輸交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