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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九 章 交割結算基金及手續費
第 118 條
證券商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本公司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並以繳存現金
為限,其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 119 條
證券商終止使用市場契約時,須了結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一切
帳目結清以後,始可向本公司申請發還交割結算基金。
第 120 條
本公司向買賣雙方證券商收取經手費,其費率由本公司會同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證券承銷商依第五條第二項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其處理費由本公司會同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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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
本公司於每月終依據各證券商當月買賣金額按前條費率計算應收經手費金
額開具帳單分送各證券商,各證券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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