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申請改列上市案件之申復
(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經依第七條(六)或第七條之二規定決
議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公司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
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三)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之案件,應由經理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重
新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經理部門應將前次審議之開會詢答
事項彙總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如認
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
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提報董事會核議;經依
第七條(六)或第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決議退件之案件,應由經理
部門重新審查,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市之
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依
案件性質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或提報董事會核議;依第七條之二第
三項規定決議退件之案件,應由經理部門重新審查,如認申復無理
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改列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
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簽請董事長核可後,同意改列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
(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或經理部門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
料認仍有其他不宜上市之情事致遭退回者,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
(五)申復案件提經董事會核議通過者,同意該公司股票上市。
(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
不宜上市情,其審查程序及審查期限,除上市審查之意見徵詢外,
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