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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五 章 職權
第 28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綱要、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等之數額及方式。
六、除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處分外,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七、理事、監事之解職。
八、財產之處分。
九、本會解散、清算之決議、清算人之選派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29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與監事會共同遴選非會員理事及監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自行辭任。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五、召集會員大會。
六、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註銷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七、編擬年度工作計畫綱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八、審議重要提案。
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顧問等之遴聘、解聘。
十、本會相關規章之訂定及變更。
十一、辦理監事會移送執行案件。
十二、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由理事會先為必要
      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十三、議決處分未依規定繳納會費之會員。
十四、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十五、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之事項。
第 30 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督促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視需要得定理事一人至二人駐會輔佐之。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及理、監事聯席等會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 31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與理事會共同遴選非會員理事及監事。
二、選舉及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三、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五、審核理事會各種會計報告書類。
六、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狀況。
七、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監查報告。
八、議決監事之自行辭任。
九、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之事項。
第 32 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
    除其職務,或奉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者。
四、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除公假外,連續請
    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
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
    次,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六、所代表之會員,退會或受停權處分或註銷會籍者。
七、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非會員理事、監事不適用。
第 33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34 條
新、舊任理事長,應於原任理事長任期屆滿日之次一工作日完成交接。經
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會務工作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妥離職手續
,將所任職務移交事項辦理完成。
原任理事長之職務自交接日起解除,所負之責任自交接日起屆滿一年之日
自動解除,但應由其負責之事由在前述一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或已請求
或已訴訟者,不在此限。
第 34-1 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參與其他團體為會員及指派出席其他團體之會員代表
;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先行核定,並提理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