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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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為規範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遵循事項暨本公司對其財務
報告、財務預測、年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相關作業程序,依據證券交
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及本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第三條規定,訂定本
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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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財務報告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及書面申報。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編製財務報告,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有關實
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替
代之;第十七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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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之編製及公開,應依本公司
「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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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應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三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書面年報時,一併於本公
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
告。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
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
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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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分別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二十八條之七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將本公司所指定有關股東權益保護
之重要事項增訂於公司之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如有修正
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內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者,
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或公告十五日前將修正草案併同律師評估意見檢送本
公司,本公司認為其修正草案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者,得對其修正草案提
出反對之意見並限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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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應依相關
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前項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
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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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後繼續委任主辦證券商之期間
屆滿後,應另行委任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協助其蒐集主要營運地對公司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資訊及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
前項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若發現第一上市公司有未能依規定及時申報重大
訊息之情事,應即時主動通知本公司。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
券相關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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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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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遇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
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或
股份轉換之方式直接投資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增發之股票
者,應於價款繳納日、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基準日五日前確實將前述直
接投資情事填具直接投資申報書送交本公司;送交後有異動者,應於價款
繳納日、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基準日以前重新送交。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於前項價款繳納日、合併、收購或
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十五日內申報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
第一項直接投資申報經本公司檢視符合規定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
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辦理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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