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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五 章  對證券商之查核及違規處理
第 54 條
本中心得會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查核證券商辦理虛擬通貨業務,且證券商
不得拒絕提供資訊或不配合調查或查核。
發現缺失事項時,本中心得函請證券商提出改善計畫或內部稽核查核報告
。
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證券商委託本中心指定之會計師,依本中心指
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且相關查核費用
由該證券商負擔。
第 55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
    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
    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
    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
二、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五條確認或控管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其認購及持有餘額上限。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於每月七日以前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及收
    支概況表、未依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理發行人或自行發行虛擬
    通貨之相關資料、未於期限內提供資料予本中心、本中心所指定之會
    計師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相關資訊
第 56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八
    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條規定。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者。
三、有前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
四、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
    。
五、提示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等情事。
六、交易平台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
七、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
八、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依前項所為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資訊
第 57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違約金,並通
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未於期限內補正或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違約金至
其補正或改善為止:
一、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
二、依前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
三、有前二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投資人權
    益。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第一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處新
臺幣一百萬元違約金。
依本條所為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資訊
第 58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或終止其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
業務:
一、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改善或繳納違約金。
二、所提示之資料有虛偽或隱匿,足致本中心或他人受損害。
三、製作不實之買賣及收付紀錄。
四、交易平台發生嚴重資訊安全事件且影響投資人權益。
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連續達六個月。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七、依證券商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
前項停止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終止
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相關資訊
第 59 條
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視情節
輕重,逕行通知證券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