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客戶同意留存交割款
項於證券商交割專戶(以下簡稱「交割專戶」),應依證券交易法令及證
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結算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相關章
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第 12 條
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擬訂之,報主管機關
備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客戶留存款項範圍。
二、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
三、利息結算及給付方式。
四、客戶領回資金之程序。
五、客戶查詢其款項方式。
六、證券商應就客戶分戶帳之款項留存收付紀錄。
七、證券商管理費費率。
八、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客戶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分戶帳
    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及其他主管機
    關所指定之機構。
十、爭議事項之處理。
第 15 條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逐日編製
下列表報:
一、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日報表。
二、證券商交割專戶之個別客戶分戶帳款項收付明細表。
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
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證券商應每日上午十時前傳送前日第一項所列日報表資料予證券交易所,
再由證券交易所轉傳集保結算所提供客戶查詢。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相關之報表、憑證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
,如其他有關法令對該等資料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
理。惟遇有爭議時,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 22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要點規定時,依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
中心、集保結算所及券商公會相關章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