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英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證券商得經客戶指示,以交割專戶辦理下列各款業務款項之收付,並以新 臺幣為限: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二、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三、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四、認購(售)權證履約。 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 六、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七、有價證券借貸。 八、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九、財富管理業務。 十、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十一、承銷有價證券。 十二、以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證券商如經與客戶書面約定,客戶因有價證券所生孳息,或因公開收購、 併購、現金減資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作業應收款,得匯撥至交割 專戶。 證券商辦理前二項業務,因作業疏失所生之損失金額應由證券商負擔,不 得損及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