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註明為「子公司」應申報之情事,上市公司應代
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子公司申報之。
上市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四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上市公司應代為申報之。
投資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除需代重要子公司申報重大訊息外,下列子
公司亦視同上市公司,需申報重大訊息:
一、投資控股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子公司,其最近期淨值占
投資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
或最近期淨值占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上市公司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且發生證券交
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上市公司應於知悉前揭
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
為申報。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公
司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視為上市公司之重大訊息,上市公司應代
為申報之。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
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申報: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至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國上市子公司之有價證
券行情者。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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