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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第 12 條
徵求人應編製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表乙份,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徵求
人徵得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
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