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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6 條
本公司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處以違約金、限制一段期間不得申請發行權
證,或停止發行權證,應同時副陳主管機關。
發行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經本公司停止發行權證之情事,除受停業處分期間
須屆滿外,如其情事已具體改善,經本公司函知同意並副陳主管機關,始
得恢復發行。如係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其改善情形應經主管機關認可。
發行人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
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