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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 條
本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發行
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外國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發行
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者,本公司如發現未符合
前二項規定或有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訂情事之一者,得不予同意其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