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發行人或風險管理機構屬外國機構或屬本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得 採集團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等,並由控股公司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 ,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級須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