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第一上市(櫃)公司或第二 上市(櫃)公司合併,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 消滅公司之有價證券應終止上市,存續之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市股票 同種類之新股、新股權利證書,得自合併基準日起開始上市,但合併消滅 公司之上市有價證券應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其並應於同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 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終止上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