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合併案時 ,存續之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 ,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 函僅供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該等案件未 能申報生效,本同意函失其效力」。 前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