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3-5 條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合併案時
,存續之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
,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
函僅供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該等案件未
能申報生效,本同意函失其效力」。
前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