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市者,應於增資案
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市者,應於增資
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經理部門於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
後公告其上市,並提報董事會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對於轉換公司債所轉
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上市,經理部門應依上市公司首次申報之「海外
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申請書」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
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市日期,公告其上市,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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